《国家电网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和《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工作要求,规范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电力电量是指在保障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按照《考核方案》规定,包括公司在供电营业区内为用户实施节能服务或通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电力用户实施节能减少的电力需求和电量消耗,公司自身采取措施减少的电力需求和电量消耗。

第三条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是指为完成《考核方案》确定的节约电力电量任务,分解给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节约电力电量计划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节约电力电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是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编制下达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发布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对各单位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负责汇总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条发展部负责平衡优化各专项计划,确保专业部门提出的节约电力电量有关项目落实到综合计划。配合营销部审核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参与制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运维检修部按照专业分工配合营销部审核公司生产技术改造、生产辅助设施节约电力电量建议。参与制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产业部负责提出公司直属单位的节约电力电量目标建议,根据公司确定的目标落实对应的项目计划。配合营销部审核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参与制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方法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机关工作部负责提出公司系统办公场所的节约电力电量目标建议,根据公司确定的目标落实对应的项目计划。配合营销部审核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参与制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国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电网运行管理节约电力电量工作,统计电网运行管理实现的节约电力电量。参与确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以大代小”发电权交易,统计“以大代小”发电权交易推动社会实现的减排量和节约电力电量。参与确定公司系统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公司节约电力电量计算与认定等技术规范,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资部负责将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对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公司节约电力电量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公司下达的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加强省属节能服务公司和能效服务网络建设,确保完成省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确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其中:

营销部是本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公司节约电力电量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负责组织测算、分解、下达本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统计、分析、发布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负责汇总并向公司总部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其他部门参照总部职责分工确定节约电力电量的管理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本专业节约电力电量工作任务,提出节约电力电量指标计划建议,完成节约电力电量的统计、审核、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各分部、各直属单位负责落实公司节约电力电量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公司下达的自身节约电力电量指标计划,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准确统计、及时报送本单位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参与公司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中国电科院、南瑞集团(国网电科院)负责为各单位开展节约电力电量指标认定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章指标内容

第十六条节约电力电量包括节约电量和节约电力。

第十七条节约电量包括公司自身节约电量、所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完成的节约电量、购买社会服务节电量和推动社会节约电量四部分。其中:

自身节约电量系指公司系统各单位采取电网改造、办公及生产场所节能改造、优化电网运行管理等节能降损措施所节约的电量。

所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完成的节约电量系指公司所属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服务完成的节电量。

购买社会服务节电量系指未来国家建立节约电力电量市场交易机制后,向社会其他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节电量。

推动社会节约电量系指公司通过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应用节电新设备和技术,能效服务网络小组开展活动等方式推动电力用户自行实施节能项目所实现的节约电量。

第十八条节约电力主要包括公司实施负荷管理措施所实现节约电力与公司完成的节电量所对应的节约电力之和。

负荷管理措施是指通过各项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合理安排生产以及应用调荷新技术、新设备(如蓄冷(热)空调)实现的节约电力。

第十九条鼓励各单位通过公司所属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电网技改大修、办公及生产场所节能改造等公司自身节能项目,促进公司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公司自身节能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电网经济运行

一般包括无功电压优化调节、变压器经济运行、环网开(闭)环经济运行、低压三相负荷优化调整等节能项目。

(二)电网技术改造与大修一般包括高效变压器应用、线路改造、节能金具应用、升压改造、电能质量治理、变电站无功补偿、其他新技术应用等节能项目。

(三)所属调峰电厂一般包括调峰电厂、水电厂和抽水蓄能电厂内实施的节能项目。

(四)办公场所、生产及辅助设施节能一般包括建筑本体节能、电气系统节能、空调系统节能、供暖系统节能、产业和制造业设施节能等节能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司推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属的输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锅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本体节能、照明系统节能、蓄热(冷)及热泵技术应用等节能项目。

第四章指标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每年10月初,各单位提出次年节约电力电量计划建议,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以文件形式报公司营销部。

第二十三条每年11月,营销部会同发展部、运维检修部、产业部、机关工作部、国调中心、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核定各单位次年节约电力电量计划建议,形成预计划下达给各单位。

第二十四条每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依据预计划,与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沟通确定次年节约电力电量计划指标,并将最终结果反馈营销部。

第二十五条次年1月底,营销部确定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年度计划,并下达执行。

第五章指标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六条节约电力电量实行“月统计、季分析、年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每月1日,各单位将上月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通过国家电网公司能效管理系统报送总部营销部。

第二十八条每月5日前,发展部、运维检修部、产业部、机关工作部、国调中心、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各单位月度自身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并将审核结论反馈营销部;营销部审核公司各单位对外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汇总各部门反馈结论,形成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月报。

第二十九条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各单位在指标完成情况报表的基础上,完成本单位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季度(年度)报告及工作总结,通过国家电网公司能效管理系统报送营销部。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营销部完成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季度(年度)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季(当年)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

(二)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次年1月中旬,发展部、运维检修部、产业部、机关工作部、国调中心、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各单位年度自身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反馈营销部;营销部审核各单位对外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汇总各部门反馈结果,形成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年报,并将结果通报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次年3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营销部将总部审核后的节约电量完成情况报送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总部营销部将公司节约电力电量完成情况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指标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按季度开展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管理分析与评价,对所属单位(部门)、节能服务公司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完成情况和节约电力电量管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完成的节约电力电量进行认定,形成认定汇总材料,随年度分析报告一并报营销部。

第三十四条营销部组织发展部、运维检修部、产业部、机关工作部、国调中心、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查各单位节约电力电量计划完成情况和认定材料,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节约电力电量指标计划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同业对标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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