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22
依据《2017 年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晋经信电力字[2016]359 号)(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组织开展2017 年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如下:
一、交易规模
按照年度直接交易规模总量和交易原则,本批交易规模为102 亿千瓦时。
二、交易主体
本批交易用电企业7 户,包括电解铝企业、大数据企业等,发电企业和用户准入名单见附件。
三、交易方式
(一)本批交易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开展,每户火电企业允许一台发电机组参与交易,交易电量上限为4000小时;鼓励风电等新能源企业与火电机组打捆参与交易(风电机组2017年基础利用小时暂按国家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安排),原则上火电、风电打捆比例不超过5:1。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自主协商交易的电量,另行组织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三)发用电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确定交易对象、年度交易电量、分月交易电量和电价,通过安全校核后签订年度交易合同。在年度交易电量规模框架内,每季度末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下一季度分月交易电量和电价,若未填报或未经确认,则电力交易平台默认为年度交易合同中的分月电量和电价。
本次交易时,发用电双方申报确认的一季度分月电量、电价,通过安全校核后作为一季度分月结算依据,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调整。
(四)为落实《方案》中重点交易“鼓励燃用低热值煤(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安全校核时优先保证低热值煤发电企业成交。
(五)交易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标准,暂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独立输配电价出台后按新的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六)2016年发生交易合同违约的企业,在签订2017年交易合同前,必须与电网企业和对应发电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2016年违约电量清算。
四、交易结算
(一) 直接交易电量优先结算,结算时对申报的分月电量采用“月结月清”方式。
(二) 同一交易序列下,如一个电力用户与多个发电企业,或者一个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成交时,当一方未完成分月电量计划时,优先结算成交价格低的交易合同,电价相同时按分月电量计划等比例结算。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时间安排
(一)2017 年1 月22 日9:00-16:00,电力用户登录山西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sx.sgcc.com.cn),在交易序列“2017年第一批直接交易”下申报交易对象、分月交易电量和电价,则年度总量为分月交易电量之和,电量单位为兆瓦时,数据为10兆瓦时的整数倍,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电价保留两位小数;发电企业登录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对电力用户填报意向进行确认。
(二)2017 年1 月23 日-1 月25 日17:00,进行安全校核。
(三)2017 年1 月26 日9:00,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
(四)2017 年1 月27 日-2 月15 日,根据交易结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成员签订交易合同。
六、联系方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杨生叶0351-4266163
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王晓龙0351-4266152,4266146;谢毅0351-4269361
主办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 晋ICP备17001894号-2 晋公网安备 14010702070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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